刘洪勋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针对名称为“复合预混料”的03116265.7号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刘洪勋律师经过分析和检索发现,名称为“复合预混料”的03116265.7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在每千克复合预混料由维生素E30-50g,半胱胺盐酸盐100-600g,生物素5-15mg,其余为载体。”中国专利文献CN1358499A及中国专利文献CN1341373A均公开了一种饲料添加剂,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在CN1358499A公开了在饲料添加剂中含有“1%到95%的半胱胺或其盐”(权利要求1)、“半胱胺或其盐的用量为10%到40%(权利要求3),而且在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行及说明书第3页第6-7行均公开了半胱胺的盐为盐酸盐这一技术特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半胱胺盐酸盐在复合预混料中含量为10-60%,与CN1358499A中的半胱胺盐数据重合且包含了CN1358499A中的两个端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半胱胺盐及其含量这一技术特征实际已经被附件4所公开;另外CN1358499A中还公开了包合物主体材料环糊精及环糊精的衍生物,其作用相当于本专利的载体(说明书第5页第7-9行)且为下位概念,在CN1358499A中还公开了包合物的用量范围为60%(权利要求4)、40%(权利要求5)、20%(实施例2),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载体的用量范围约为35-87%,因此“载体”及其含量这一技术特征也被CN1358499A所公开。CN1341373A公开了在添加剂中加入“维生素E”及“生物素”(权利要求1)这一技术方案,也公开了载体的用量,即权利要求3中的 “赋形剂”,同时在说明书第3页第14行记载有“赋形剂,俗称载体”,附件6中同样公开了在饲料中添加“维生素”和“生物素”(权利要求1)这一技术方案,因此CN1358499A和CN1341373A已经公开了将半胱胺盐酸盐、维生素E、生物素及载体组合成复合预混料这一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将两者相结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其区别仅在于维生素E及生物素的含量不同,然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只要通过有限次试验便可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根据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便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5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应当无效。权利要求2对各组分的含量作了进一步限定,根据前述原因,权利要求2相对于上述两个证据的结合,其技术方案同样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无创造性。并且由说明书来看,权利要求2中这种组分含量的变化也未产生新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无创造性。
虽然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没有找到有力证据,但刘洪勋律师却发现,在该专利于2003年9月17日公开的文本中,其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载体被限定为“白加黑”,白加黑是一种抗感冒药的商品名称,而其授权文本中将白加黑修改为“白碳黑”,而由其公开文本,根据不能惟一得出“白加黑”是明显的输入错误,也不能惟一得出应该为“白碳黑”,因此这种修改超出了原始公开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支持了刘洪勋律师的代理意见,以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为理由,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最该案中,比较特别的是对权利要求3的无效,是刘洪勋律师抓住了申请人在申请文件撰写中的失误,从而不需要证据宣告了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无效。